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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盗窃or侵占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原阳:盗窃or侵占
 
    去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存钱,发现出钞口有一大摞钞票,男子魏某就将钱拿了出来。装进了自己的口袋,然后离开了现场。魏某认为自己发了一笔小财,但警方很快就根据录像将其抓获。原阳县公安局对其以盗窃罪提请批捕,经审查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魏某的行为究竟是侵占还是盗窃呢?

 

案例回放

201832日上午11时许,魏某和妻子骑着电动自行车,到原阳县城一自助取款机存儿子的压岁钱。到门口后,魏某妻子在门口等候,魏某则走向了自助取款机前,准备往出钞口放现金时,魏某见里面有一沓百元钞票,于是魏某就取出了这沓钞票,放进了自己的裤兜内,转身将帽子戴在头上,载着妻子扬长而去。路上妻子一再追问怎么这么快就出来了,不得已,魏某说自己捡到钱了,妻子一再劝魏某把钱还回去,魏某心想我捡的钱为啥要还回去。两人走到一家超市,魏某迫不及待的躲到卫生间一数竟然有整整两万元。这些钱被魏某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消费殆尽,案发后魏某的母亲将两万元现金积极交还给了受害人。

 

原来当天娄某让儿子把10万元现金通过该自助取款机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因儿子贪玩手机,误以为最后一笔两万元存款成功,便离开自助存款机,后娄某短信提醒与实际存入金额不符,当父子二人来到取款机寻找时,已不见了钱的踪影。娄某随即报警,警方调取了现场监控后将魏某一举抓获。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多次到银行自助机前实验。经审理认为魏某的行为系侵占行为而非盗窃行为。魏某愿意退还该款项,且其母亲已经将钱退还受害人不具有拒不退还的情形,不应认定魏某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魏某从银行ATM机拿走的2万元现金事实上已经脱离了娄某的占有,银行尚未对该笔款项进行临时保管,不属于娄某和工商银行的事实上占有。具体到本案娄某利用ATM机存款时因疏忽而误以为存钱成功,其已经离开ATM机。从银行设置ATM机的目的来看,ATM机对不特定的人24小时进行开放,使用者来往频繁,因此,该场所不是一个相对隔离的空间,而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其已对ATM机内未存款成功的款项丧失了事实上的占有。

 

根据ATM机的设置,如果利用ATM机进行存款时超过银行ATM机设定的时间钱款未进行处置,钱款会自动从ATM机内吐出,如果超过银行ATM机设定的时间钱款未进行处置,ATM机会自动吞款以进行临时保管。本案根据魏某的供述,结合从银行调取的视频资料,魏某进入银行ATM机办理业务时,ATM机进出钞口是处于开放状态,该款项尚未被ATM机吞没,银行尚未对该笔款项进行临时保管,因此,银行也尚未对该笔款项进行事实上的占有。

 

魏某称其是捡拾行为,客观上该笔款项也不属于娄某和银行事实上占有,其主观上具有侵占不属于娄某和银行事实上占有的钱款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认定其为侵占行为。

 

魏某被抓获后承认该事实,愿意退还该款项,且魏某母亲将两万元现金主动交到公安机关以返还被害方,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不具有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行为特征,因此不能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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