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下午,延津县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延津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我坦白……”铁窗内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惭愧地对审讯其的延津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说。11月14日,该院依法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的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轿车载着妻子从延津县榆林乡小邓饭店出发,行驶至榆林乡街道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引发打架,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6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11月12日,该案被移送延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该院依法审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李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的量刑建议。最终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李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在初步审查案卷后判断该案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遂马上提讯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听取值班律师的帮助意见后,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的快速办结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有效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办案质效。”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