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还了,债还在?——检察监督帮企业解开2000万元债务纠纷
2月24日,《河南法制报》以《款还了,债还在?——检察监督帮企业解开2000万元债务纠纷》为题,对新乡市检察院主动担当作为、发挥监督职责,为涉案企业化解实际困难的经验做法进行报道。
“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这2000万元的债务包袱,真要把我们企业给拖垮了呀!”近日,河南某置业公司(下简称甲公司)几名负责人来到新乡市检察院,给办案检察官送上锦旗。
至此,一个历经4次审判、涉及2000万元的担保债务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深陷旋涡近10年的甲公司也终于可以卸下这个沉重的包袱,重新轻装前进。
偿还到期贷款,法院却说“不行”
事情要从2013年说起。新乡某能源公司(下简称乙公司)向新乡某银行贷款2000万元,约定期限一年,由甲公司提供担保。2014年6月4日,也就是贷款到期的三天前,乙公司将2000万元打入还款账户,并被银行以“贷款回收”名义分两次划走。
就在银行将2000万元还款划走的当天,新乡市卫滨区法院执行人员来到该支行,要求冻结乙公司的还款账户,并详细查询了这2000万元的资金进出记录。
原来,乙公司同时还涉及其他经济纠纷,被卫滨区法院执行部门要求冻结相关存款账户。贷款偿还在前、冻结通知在后,银行认为贷款偿还程序已完成,但法院执行人员却不认同,以“贷款期限未到、不能提前偿还”为由要求银行退回该笔资金,被银行拒绝。
2014年8月,新乡市中级法院对该贷款银行处以50万元罚款,卫滨区法院将乙公司账户中2000余万元款项划扣。
钱没了债还在,担保企业陷债务旋涡
贷出去2000万元,还款却一分都没留下来,那这笔贷款究竟应该谁来还?
2016年3月,该银行向卫滨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卫滨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笔贷款确实没有实际偿还,于2017年5月判决支持该银行诉讼请求。作为担保企业的甲公司无法接受法院这个判决,先后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向省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申请、维持原判。
这时,时间已到了2019年,甲公司也在司法程序中来回奔波了5年,等来的却依然是这个无法接受的结果。万般无奈之下,甲公司负责人来到新乡市检察院,申请对该案进行监督。
果断抗诉,帮助企业卸掉“大包袱”
一起历经区、市、省三级审判机关审查的案件,难道还会存在问题吗?但是从甲公司的申请材料中看,让他们拿出这2000万元欠款,从常理来讲确实难以接受。
接到监督申请后,新乡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依法受理审查。“经过阅卷审查,我们认为既然乙公司确实拿出了2000万元,企业和银行双方都认同偿还贷款用途,那么关键点就在于该笔贷款究竟是否已经偿还。”办案检察官认为。
在调查中,检察官发现乙公司当初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资金。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内容,检察官认为:不管是乙公司提前偿还贷款,还是银行划走款项的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乙公司的还款账户的交易明细、贷款票据、银行工作人员的情况说明、银行为协助法院冻结存款通知书出具的回执等证据,可以确认在法院执行人员持相关法律文书查封涉案款项之前,乙公司同贷款银行之间的还贷手续已完成,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确定的2000万元债权债务已消灭,作为担保人的甲公司就该笔贷款的担保责任亦消灭。这时,卫滨区法院以贷款未到期、银行不能提前扣划还款为由追回了已清偿完毕的贷款,显然是不适当的。
经过全面审查和深入研讨后,新乡市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6月5日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采纳提请抗诉意见,于2020年8月12日向省法院提出抗诉。省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于2021年3月8日将该案发回卫滨区法院重审。卫滨区法院判决认定涉案2000万元债务已清偿,甲公司作为担保人无须承担担保责任。案件再次上诉到新乡市中级法院,2022年11月9日,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甲公司背上这块2000万元的“石头”终于彻底卸下了,重新踏上经营正轨。
近年来,新乡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发挥民事检察保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中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依法甄别监督纠正常态化机制,做到有错必纠、应纠尽纠,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经济社会顺畅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