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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
时间:2020-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上诉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

上诉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

 

一、诉讼权利

1.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上诉人在接受讯问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

上诉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为上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3.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上诉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上诉人辩护。

如果上诉人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向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

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上诉人及上诉人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上诉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上诉人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上诉人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上诉人提供翻译。

5.申请回避的权利

上诉人及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上诉人及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6.核对笔录、知晓录音录像、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上诉人核对。如果上诉人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上诉人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上诉人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向上诉人告知。 

如果上诉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诉人可以不回答。

7.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上诉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上诉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上诉人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8.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上诉人及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证明文件知悉权

如果上诉人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上诉人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10.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上诉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上诉人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上诉人有权提出控告。对上诉人同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

如果上诉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上诉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二、诉讼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上诉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2.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上诉人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接受讯问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上诉人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上诉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上诉人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4.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上诉人应当接受为确定上诉人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上诉人拒绝,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如果上诉人是女性,检查上诉人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上诉人应当接受检察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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