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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时间:2017-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市院党组的决策部署和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或案件,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市院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抓落实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督办,是指对以下事项或案件进行督促检查:

(一)省院、市委、市人大、市委政法委等领导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和工作部署情况;

(二)市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决议事项;

(三)市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或案件;

(四)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或案件。

第二条 以下事项或案件的督查督办由市院机关相关内设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

(一)院领导交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事项或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或督查督办;

(二)市人大、市政协交办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代表人士通过信函、来访等方式送交或转交,依法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答复的事项或案件,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办理或督查督办

(三)省院办公室以外的其他内设机构交办给市院相应内设机构的事项或案件,由相应内设机构办理或督查督办;

(四)市委、市人大、市委政法委交市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处理的事项或案件,检察长接待日中检察长批示的事项或案件,由控申处办理或督查督办;

(五)检察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或案件由法律政策研究室办理或督查督办。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督查督办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省院、市委和市院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进行,着眼大局,服务大局。

(二)突出重点。坚持围绕领导关注重点、群众关注热点、检察工作难点或全局性问题,突出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实事求是。督查督办工作要深入一线,扎实进行,全面准确掌握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客观公正反映督查督办发现的实际问题。

(四)注重实效。对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批办、交办、转办的案件或事项,要及时反馈,提高实效,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五)强化责任。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对督查督办事项或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对工作拖沓延误甚至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守秘密。督查督办工作中,对涉密事项或案件有关文件材料的制作、传递、报送、保管等,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督查督办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由市院办公室主管,办公室主任负总责,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各县(市、区)院督查督办工作由办公室主管,安排专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  市院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职责是:

    (一)接受市院督查督办工作任务,并按照院领导批示交有关县(市、区)院或市院相关内设机构承办;

    (二)督促检查县(市、区)院或市院内设机构对交办事项和案件的落实情况;

(三)对督查督办的事项或案件,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经授权对某些重要问题和逾期未办结案件派员现场催办和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要求承办单位汇报;

(四)审查县(市、区)院和市院内设机构办结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督促落实院领导批示;

(五)综合分析督查督办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总结推广督查工作经验。

三、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包括:

(一)收件登记。办公室收到督办件后要逐件摘要登记,并复印留存备查。

(二)拟办报批。对省院、市委、市人大、市委政法委交办的事项或案件,办公室应根据来文内容、领导同志批示和院领导工作分工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院领导审批,列入督查督办范围。

(三)行文交办。拟办意见经院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应按件编号,制作督查督办通知,交有关县(市、区)院或市院有关内设机构办理。交县(市、区)院办理的,可视情况抄送市院机关相关内设机构。

督查督办事项或案件涉及多个承办单位(部门)的,办公室应明确主、协办单位(部门)。主办单位(部门)应主动与协办单位(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协办单位(部门)应及时向主办单位(部门)送交协办情况。承办任务完成后,由主办单位(部门)负责撰写报送办理情况报告。

多个领导机关和领导同一时期就同一事项或案件交市院不同部门办理的,办公室应报请院领导确定一个责任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部门不另办理。办理过程中,责任部门可以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办理结束后,责任部门应将办理结果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作为上报交办结果的参考依据。

(四)承接办理。县(市、区)院或市院内设机构收到督查督办通知后,应及时报送县(市、区)院领导同志或市院内设机构主管领导和负责人阅批,并按照批示要求立即组织落实。

县(市、区)院或市院内设机构如认为市院督查督办事项和案件不应由其承办或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延误不告或自行转办。办公室应及时报告院领导重新批示交办。

(五)催办。市院办公室应掌握督查督办事项和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并适时进行催办。催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催办单或现场催办等形式,并作好催办记录。承办单位收到催办通知后应抓紧办理催办事项,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或不能办结原因报办公室

(六)反馈。承办单位(部门)对督查督办事项或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督查督办事项和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院办公室反馈结果;虽未办结,但有重大进展的,应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亦应在办结期限前三天向市院办公室反馈阶段性情况。

市院办公室对县(市、区)院、市院内设机构的办结报告、重大进展情况、阶段性情况应及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县(市、区)院办理的,报市院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和作出批示的院领导阅批;市院内设机构办理的,报分管该内设机构的院领导和作出批示的院领导阅批。

(七)落实领导批示。市院领导对办结报告有明确批示的,市院办公室应及时传达,督促落实,并向作出批示的院领导报告。如该领导对办结报告无新的批示可视为办结。

(八)销号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和案件办理完毕,市院办公室应作销号登记,并按照公文处理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市院办公室定期对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决议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清查,并以督查督办通报的形式向院领导报告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四、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九条  督查督办事项或案件有具体办结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具体办结时限要求的,一般应自收到督办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未办结原因。

    第十条  办结报告和重大进展情况应一事一文,如实反映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做到事实清楚,意见明确,重点突出,文字简练,用语规范,处理意见依据充分。

市院内设机构承办上级单位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和案件,办结报告或重大进展情况原则上以市院名义行文上报。

第十一条  对问题没有查清、没有提出处理意见或行文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报告,市院办公室可以退回承办单位或部门补充相关材料或要求重查。重查一般应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毕。对逾期不报、敷衍搪塞或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县(市、区)院的办结报告如需市院有关内设机构协助审查的,市院办公室应先将办结报告送市院有关内设机构审查,有关内设机构应认真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办公室定期向院领导书面报告督查督办工作完成情况,并适时适情印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督查督办通报》。

五、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院以及市院各内设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督查督办通知》(式样)

  2.《关于XXX事项(或案件)催办单》(式样)

3.《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督查督办通报》(式样)

    

 

附件1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督 查 督 办 通 知

 

 

 

 

 

 

 

 

 

 

 

 

 

 

附件2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关于XXX事项(或案件)催办单

 

XX市院/市院XX局(处、室):

你院/部门承办的xx字〔20xxxxxxxxxxx事项(案件)办理期限将到(逾期未办结)。请抓紧时间办理,务于xxx日前报送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xxx

附件3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督 查 督 办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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