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运用“3456”工作机制
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的意见
(2014年9月22日市检察院第35次党组会研究通过)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新乡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围绕市委“一个总目标、两条主线、一个总抓手”的发展思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省院关于服务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运用“3456”工作机制(强化三个观念、建立四项制度、营造五种环境、遵守六个严禁)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是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上级院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战略性工作要求。高检院在部署全国检察工作时强调指出要“着力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省检察院把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作为2014年爱民实践服务承诺事项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全市检察机关要从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上级院工作部署的高度,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进一步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在贯彻落实上级要求中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是服务新乡发展大局的有效途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市委、市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幸福新乡、综合实力进入全省第三位的“一个总目标”,产业升级、新型城镇化“两条主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一个总抓手”的发展思路。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发挥检察职能,把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作为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有力举措,作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的具体体现。
(三)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是顺应当前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新期待的现实需要。产业集聚区和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财政的重要来源和社会就业的主渠道。在当前形势下,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依然严峻,亟需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破坏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的各类犯罪,加大对产业集聚区和企业周边环境的治理,依法遏制行政执法部门对产业集聚区和企业“三乱”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产业集聚区和企业自我管理水平,营造产业集聚区和企业发展良好的生存经营环境。检察机关要以新的姿态、新的作为回应产业集聚区和企业的诉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级院党组要把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工作汇报,定期专题研究服务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工作。市检察院成立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办公室,各基层院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检察长要负总责,分管检察长具体负责,帮助产业集聚区和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健全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基层院要设立驻产业集聚区检察室,暂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要设立服务企业工作站,也可以依托、整合现有乡镇检察室开展工作。要注意选派服务意识强、法律水平高的精干力量充实到驻产业集聚区检察室(服务企业工作站)工作。要注意加强与检察院各内设部门的协调配合,注意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实现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延伸,增强服务效果。各基层院要加强与产业集聚区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联系,建立检察机关服务产业集聚区和企业联系人制度,公开联系人的姓名、电话、职务、服务范围等。
三、建立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3456”工作机制
(一)强化三个观念
1. 强化主动服务观念。牢固树立“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就是服务经济振兴、服务发展大局”、“只要有利于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就坚持服务不动摇”的观念,创新服务方式,延伸服务触角,主动加强与工商联及市直有关单位的联系沟通,深入研判和掌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状况和司法需求,找准服务切入点和结合点,多向产业集聚区和企业伸出援手、排忧解难、雪中送炭。
2. 强化平等保护观念。恪守公平公正立场,秉承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坚持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对待,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同等保护,对产业集聚区内外企业同等服务,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同等服务,切实将平等保护的理念体现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部环节。
3.强化理性执法观念。始终坚持以履行检察职能为依托,遵循检察工作规律,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坚持天理国法人情相融合,既从法律上讲是与非,又从政治上讲利与弊,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办凑数案、勉强案,做到执法促进发展、办案维护稳定。
(二)建立四项制度
1.建立“送法进企业”制度。每年坚持集中开展一次“送法进企业”活动,以企业员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法律送到生产一线,送到职工身边,使广大企业经营者和企业员工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依法参与企业各项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依法维护企业和每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注重运用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健全财务、人员、购销管理等制度,促进加强规范管理,增强企业自身“免疫力”。
2.建立联系走访制度。坚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联系产业集聚区和企业制度,两级院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联系一个辖区内企业,形成“联系一个、扶持一批、带动一片”的局面。充分运用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平台和检察外部网站等新媒体,加强与企业沟通互动,推动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工作稳步协调发展。定期召开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座谈会,定期开展走访产业集聚区和企业活动,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快速解决企业发展难题。
3.建立“零距离”服务制度。开通“5123086服务热线”和“服务企业网络平台”,在预防和控申部门设立专门与企业联系的“窗口”,收集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积极为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等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产业集聚区和企业掌握依法解决各类民事经济纠纷的方法措施,增强自身维权能力。
4.建立执法“绿色通道”制度。坚持三个优先原则,依法快速处理涉企案件。一是优先受理。对于产业集聚区和企业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的案件和对不服民事行政案件处理而申请抗诉的案件要优先受理,决不拖延。二是优先查处。对于侵犯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经营权的各类案件,尤其是对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向企业索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要优先查处,决不手软。三是优先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企业的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要优先监督,决不怠慢。
(三)营造五种环境
1.依法打击犯罪,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危害和侵犯产业集聚区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重点打击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破坏基础设施、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活动,妥善处理流动人口犯罪以及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哄抢等“民转刑”案件。
(2)充分发挥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作用,学习借鉴“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环境整治,及时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主动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妥善解决在产业集聚区和企业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督促做好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群众和集体单位的补偿和就业安置工作,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做到既要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要保障产业集聚区等各类园区和企业建设顺利实施。
(3)积极参与市场整顿,规范经济秩序。针对影响产业集聚区和企业经营的周边环境问题,主动联系当地公安、国土、工商、环保等单位,适时召开产业集聚区和企业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协调会,共同研究解决方法,有效净化产业集聚区和企业周边环境。
2.依法惩防腐败,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1)以查办产业集聚区和企业项目审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等关键环节的职务犯罪为重点,严肃查办产业集聚区和企业项目建设中行政审批、企业注册、招标投标、资金管理、物资采购、资源管理、能源供应等领域发生的贪污贿赂案件,在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坚决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防止产业集聚区和企业建设、发展受到职务犯罪的干扰破坏。
(2)开展预防性监督和警示性教育,引导产业集聚区和企业负责人依法投资经营,帮助整章建制,加强管理。开展职务犯罪预警预测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促进企业信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重点是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税收征管、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位和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拆迁改造、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管理等重点环节,促进依法行政。组建检察预防服务团队,开展以“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为主题的“五进”宣讲活动,努力为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企业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3.依法平等保护,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1)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重点加大对企业运营中的偷税骗税、金融诈骗、制假售假、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的打击力度,平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所有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和平等,统一执法尺度,不分公有私有、内资外资。帮助产业集聚区和企业解决法律难题,建立预防和化解投资风险机制。
(2)依法打击产业集聚区和企业内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维护产业集聚区和企业内部管理秩序。严厉打击侵害产业集聚区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地方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收取“保护费”、强迫交易等犯罪,维护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依法强化监督,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1)重点加强对侦查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不应立案而立案的,以及侵犯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的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及时纠正。
(2)强化对刑事审判、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手段,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对涉及产业集聚区和企业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抗诉。对涉及产业集聚区和企业的违法执行行为,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注意发现并及时查处产业集聚区和企业经营中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把握法律政策,努力营造持续向好的发展环境
(1)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要慎重处理。对一时难以定性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请示报告,不急于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特别要严格区分“六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的界限,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常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所得的界限,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企业经营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严重不负责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2)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办案效果。慎重选择办案的时机和方法,不能因为办案时机或方式选择不当,严重影响正常的企业经营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特别是在办理涉及企业案件时,严格做到“六个慎重”:即慎重传唤企业负责人;慎重查封企业帐册;慎重扣押企业款物;慎重冻结企业银行帐户;慎重动用警车进企业办案;慎重发表影响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舆论报道。
(四)遵守六个严禁
1.严禁利用案件线索做交易或要挟企业。
2.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及企业经营管理。
3.严禁借口办案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严禁到企业吃、拿、卡、要或占用企业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财产。
5.严禁利用办案拉赞助费、接受企业赞助和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6.严禁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四、强化督查考评,狠抓工作落实
(一)适时开展工作督查。市院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服务企业发展工作专项督查,对督查了解的情况要书面向全市检察机关、有关领导机关及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通报。对好的做法和成效要及时宣传推介。
(二)定期组织案件评查。市院对每年度办理的涉企案件进行一次评查,进一步发现执法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评查案件原则上不少于25件,8月底以前完成。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严肃查究违纪问题。市检察院设立投诉、举报、控告电话:5123373,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本《意见》的投诉、举报、控告,在七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对案件重大、影响重大的,可视情对被投诉、举报、控告的执法人员先停止履行职务,再进行核查。
(四)坚持年度考核评比。市院每年12月底前,对各单位服务企业发展取得的成绩与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对工作抓得实、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宣传;对工作抓得不实、成绩不佳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