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保护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严惩侵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对性侵害、绑架、拐卖、伤害、遗弃、虐待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从严惩处,决不手软。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救助被侵害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在办理侵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监护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监护指导、经济帮扶、技能培训等综合救助措施,帮助其尽早回归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三、严格落实涉罪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特殊制度。注重落实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等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尤其要加强心理疏导和矫治,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
四、严肃查办侵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失职渎职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予以查处,未检部门及时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保护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
五、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办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同时,通过联席会议、重大案件通报等形式,建立司法机关之间的日常沟通机制,共同解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问题。
六、借助社会力量形成保护合力。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等机构的联系,争取建立涵盖学校、企业、社区、乡镇的多元化帮教基地,通过组织学习法律知识、培训生活技能或参加公益劳动等多种途径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进行帮扶教育。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较多的村镇建立驻村检察室,定期对其进行帮扶教育、心理辅导。
七、加大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力度。通过办案注意查找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隐患,对于诱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有关单位或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动全社会更加重视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切实防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八、法制宣传教育常态化。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长效机制,重点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农村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