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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6-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计划财务装备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条  救助金一般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申请人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协商确定其他发放方式。

第四条  救助金应当一次性发放,情况特殊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分期发放。

分期发放救助金,应当事先一次性确定批次、各批次时间、各批次金额以及承办人员等。

一、银行转账救助金的发放程序

第五条  救助申请人采取银行转账方式领取救助金时,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提供银行卡号,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承办人核实、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将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及《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一并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

第六条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办理银行转账手续后,应及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办理领款确认手续。

二、现金方式救助金的发放程序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采取现金方式领取救助金时,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及《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一并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承办人按照决定救助的金额,依据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现金预借手续,支取相应资金。

第八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承办人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并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办理领款手续。

救助金发放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向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提供《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办理借款冲销手续。

三、财务凭证入账程序

第九条  救助金发放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由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办理财务凭证入账手续。

第十条  分期发放救助金以及紧急救助的相关手续,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金审批表

    年度)

填报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序号:

救助申请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案件身份

 

住址

 

联系电话

 

案情简述

 

救助理由

 

拟救助金额(大写)

 

部门审核

意见

 

分管检察长审批

 

其他救助

方式

 

 

附件2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救助申请人     (姓名)于             日向我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我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

或:我院在办理           (案由)一案过程中,对申请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况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              (概述申请人基本情况、原案基本情况、申请人生活困难情况等)。

我院认为,申请人     (姓名)的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内容),应当予以救助。

现决定救助申请人     (姓名)人民币       元。

 

 

 

                                         

                                      (院印)

 

附件3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

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名称及文号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编号

 

救助金发放经办人签名(至少2人)

  

救助申请人

 

代理人

 

救助申请人身份证件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救助申请人家庭住址

 

救助申请人联系方式

 

救助金额(大写)

 

救助对象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救助申请人签收

               

见证人签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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