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计划财务装备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条 救助金一般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申请人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协商确定其他发放方式。
第四条 救助金应当一次性发放,情况特殊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分期发放。
分期发放救助金,应当事先一次性确定批次、各批次时间、各批次金额以及承办人员等。
一、银行转账救助金的发放程序
第五条 救助申请人采取银行转账方式领取救助金时,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提供银行卡号,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承办人核实、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将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及《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一并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
第六条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办理银行转账手续后,应及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办理领款确认手续。
二、现金方式救助金的发放程序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采取现金方式领取救助金时,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及《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一并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承办人按照决定救助的金额,依据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现金预借手续,支取相应资金。
第八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承办人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并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办理领款手续。
救助金发放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向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提供《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办理借款冲销手续。
三、财务凭证入账程序
第九条 救助金发放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由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办理财务凭证入账手续。
第十条 分期发放救助金以及紧急救助的相关手续,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金审批表
( 年度)
填报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序号:
救助申请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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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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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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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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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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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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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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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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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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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救助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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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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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检察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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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救助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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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救助申请人 (姓名)于 年 月 日向我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我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
或:我院在办理 (案由)一案过程中,对申请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况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 (概述申请人基本情况、原案基本情况、申请人生活困难情况等)。
我院认为,申请人 (姓名)的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内容),应当予以救助。
现决定救助申请人 (姓名)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3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
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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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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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发放经办人签名(至少2人) |
年 月 日 |
救助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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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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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身份证件 |
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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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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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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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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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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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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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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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签收 |
年 月 日 |
见证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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