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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试行)
时间:2017-06-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试行)

 20161017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严格依法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提高全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规范化水平,防止出现随意扩大适用范围、违规适用,甚至违法办案等问题,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就严格规范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适用条件

1、严格无固定住所情形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没有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这里的,仅指省辖市城区范围和县级市。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房产,但一直未居住的,也适用无固定住所情形。严禁通过指定异地管辖等方式,违规适用无固定住所情形。

2、严格涉嫌贿赂犯罪300万以上、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情形适用条件。涉嫌贿赂犯罪300万以上,是指根据举报、自首、自行发现,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等移送案件材料,以及初查掌握的证据情况,在决定立案时综合分析认定可能涉嫌的犯罪数额。有碍侦查,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3、严格涉嫌贿赂犯罪150万以上、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情形适用条件。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即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严禁任意做扩大解释。

二、严格审批程序

4、严格无固定住所案件审批程序。对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经本院侦查部门(含反贪、反渎、执检,下同)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在三日内报上一级院侦查部门备案。上一级院侦查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通过指定管辖等方式,违规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等情形。

5、严格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审批程序。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经本院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和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应当及时报上一级院批准。对解除或者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在三日内报上一级院侦查部门备案。

三、严格使用时限

6、坚持敢用、慎用、短用原则。首次审批使用时限,原则上控制在十日以内;需要继续使用的,第二次审批时限原则上仍为十日;超过二十日的,一律报省院批准;超过一个月的,必须由省院检察长批准决定。需要延长时限的,下级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报送至上一级院侦查部门。

四、严格居所标准

7、必须坚持集中建设原则。各地监视居住专用场所建设,由市分院统一负责,每个市分院可根据办案实际需要集中建立1-2个专用场所,统一调配,资源共享,供市分院和所辖基层院使用。各基层院一律不再单独建立专用居所。

8、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指定居所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办案、安全和保密等因素,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9、必须确保设施安全。居所必须设在平房或楼房一层,设置专门的公安执勤室、法警值班备勤室和医务室。居所墙壁、家具要进行软包,窗户要安装防撞网,房间内设施要确保无尖锐棱角,无裸露电源插座、电线。门锁要采用刷卡式电子门锁。对被监视居住人要配备专用的餐饮、洗漱等生活用品,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发生。

10、必须实行全程监控。居所内、审讯室、居所与审讯室之间的间隔等地方,都要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安装高清监控设备,在被监视居住人入驻居所期间,进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地实时监控录像,防止发生体罚虐待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备大容量电子存储设备,保证所有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两年以上。重大复杂案件录像资料要长期保存,确保可回溯追查。

11、必须实行居审分离。居所楼与审讯楼要相对分离,不具备楼与楼分离条件的,必须实行居所房与审讯房分离,讯问不得在嫌疑人居所内进行。

12、必须实行准用证制度。各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投入使用前必须由省院组织验收,颁发准用证后方可使用,严禁无证使用。省市院定期组织反贪、反渎、执检、法警等部门,对各地在用居所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整改。目前尚未修建专用居所的地方,在严格确保办案安全的情况下,经上级院侦查部门许可,可以在以下场所的一楼执行:从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划分出来的、与办案工作区隔离的生活居所;纪委宣教基地;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差或有病,可以在医院专用病房执行;其他符合指定居所条件的地方。

五、严格执行制度

13、实行决定与执行分离制度。检察机关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通知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严格落实公安人员办案期间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指派固定警察驻所坐班执勤;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要商请公安机关指派临时警察带班执勤,加强不定期检查监督。公安机关执行时,检察机关可以指派法警协助执行,但不得代替公安机关执行。

14、实行看管与审讯分离制度。公安民警专门负责看管、司法警察协助看管,办案人员专门负责审讯。看管人员对居所实行2人一班看管,同时配备2人在居所外值班备勤;白天看管每2小时一班,夜晚10点后每1.5小时一班,以防紧急、突发情况发生。建立被监视居住人出入居所登记制度,提审与带回居所的全过程,应当做好记录,详细记录出入所时间和负责人员。对带回居所的被监视居住人,看管人员要对其进行身体检查,一旦发现身体异常,应当立即报告,并记录在案,及时进行救治。

15、实行医疗保障协作制度。要就近联系确定办案医疗协作医院,开通办案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监视居住场所应当设立医务室,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及器械,办案期间要商请协作医院指派医生入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16、实行体检和就诊记录制度。要逐案逐人建立身体健康档案。被监视居住人入驻居所、离开居所,都要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监视居住期间每10天对其进行一次体检。被监视居住人每次到医务室和医院就诊,应当对病因、病情、诊断情况和用药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收集医生开具的医疗处方。体检记录、诊断记录和医疗处方,应当由在场的办案人员、看管人员、医生和被监视居住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及时归入本人身体健康档案。

17、实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按照办案安全要求,逐案逐人制订严密的安全防范预案。要加强对被监视居住人的动态检查、看管,确保其始终处于被监控状态。要及时加强对居所的清理,严格检查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用品,防止出现自杀自伤等事件。

六、严格监督制约

18、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审批决定的监督。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作出决定的侦查部门在批准的同时,应当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的要求进行备案。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发现有不符合适用条件、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违反刑诉法有关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部门予以纠正。

19、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各级院侦查部门以本院名义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并告知其指定居所的地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指派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监督情况检查记录。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应当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少于一次,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纠正。

20、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部门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申诉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审查受理,并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并答复。

21、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办案的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审批和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以及对被指定监视居住人实施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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