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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则
时间:2018-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则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约检察员工作,更好地发挥特约检察员民主监督作用和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根据高检和省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开展特约检察员工作实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在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下,以个人身份参与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 特约检察员的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热爱祖国,忠于法律;

()在我市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宗教界人士及专、兼职律师除外);

()具有一定的法律或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特长,有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工作经验较为丰富,能秉公办事;

()本人愿意参与检察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对少数身体好、社会影响大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上.知名人士,也可以聘请或续聘。

第四条 特约检察员的职责任务

()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

()反映人民群众对我市检察机关执行政策、法律情况及检察干警遵纪执法情况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刑事处罚的申诉情况或材料;

()经市检察院领导指派,参加专项工作检查和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及调查;

()参与检察工作的某些重大事项和有关案件的讨论;

()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检察制度。

第五条 特约检察员的权利

()阅读检察机关的有关文件;

()参加检察机关的有关会议;

()经院领导批准,可以约请有关检察人员进行专题座谈或进行专题调查;

()有权向统战部门和有关单位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

()可以了解对所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的查处结果。

第六条 特约检察员的义务

()忠实于宪法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人民利益、不谋私利、不衔私情、秉公执法;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纪律;

()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的办案制度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机密;

()接受检察业务培训.参加有关的学习

第七条 特约检察员的聘任程序

()由市检察院先向统战部门提出聘请特约检察员的意向性意见,再由统战部门协商民主党派,根据市检察院的要求推荐受聘人选;

()受聘人选经统战部门和市检察院共同考察、协商,在征得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确定;

()市检察院向受聘人员所在单位发出聘请通知书,并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检察院召开聘请特约检察员会议,由检察长向被聘请的特约检察员颁发《特约检察员证 》和《特约检察员工作证》;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特约检察员换届人选的考察和确定工作。

第八条 特约检察员的聘任期限

()特约检察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3;

()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到期后末续聘者为自然解聘;

()特约检察员在聘期内,因身体状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特约检察员职务的,经与统战部门及有关民主党派协商,可提前解聘,

第九条 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和管理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系特约检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列任务:

()组织安排有关会议和活动;

()联系特约检察员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材料的处理等事宜,并负责催办、反馈处理结果;

()组织特约检察员学习和阅读检察机关的有关文件,提供业务学习资料;

()组织特约检察员参加执法执纪检查活动;

()听取并反映特约检察员的意见和要求;

()了解和掌握特约检察员开展工作情况;

()做好特约检察员的日常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条 特约检察员参加业务活动和组织安排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院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负责具体组织特约检察员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组织开展检察业务专题调查研究;

()经检察长批准,组织安排特约检察员参与有关案件的调查、复查、审查及案件讨论会;

()其他适合特约检察员参加的业务活动。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定期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由办公室安排,院领导通报;各业务部门需要通报工作情况的,由办公室组织,有关处局室负责同志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特约检察员不脱离原单位和工作岗位,其行政关系 工资福利等,仍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

()特约检察员参与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调研和办案活动,差旅费由市检察院承担,并享受与市检察院人员相同的补贴;

()特约检察员应认真执行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已协商确定的发展组织的范围和对象的规定。不得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党派组织,发展党派成员或从事党派活动;

()对违反法律、纪律和规定的特约检察员,应予解聘,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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