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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观摩制度》
时间:2020-0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观摩制度》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观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智慧借助补足业务发展建设短板,充分利用人民法院优质行政审判资源,依托行政诉讼观摩基地,通过观摩行政诉讼活动全面锻炼行政检察干警,努力打造“四个铁一般”的行政检察队伍,持续增加有效法治供给,携手法院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提升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法治素养,努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行政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求,结合新乡市行政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诉讼观摩活动,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组织行政检察干警(包括辅助人员,下同),适时邀请相关行政机关人员以及法律专家、人民监督员等社会人士参加,通过旁听、观看、研究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互相切磋业务、互相学习交流、共同提高执法办案素能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行政诉讼观摩活动包括法庭审判观摩活动、诉调对接观摩活动和典型案例观摩活动。

    第四条  行政诉讼观摩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规范原则。检察官观摩行政诉讼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审判纪律,做到规范有序。

    (二)互惠互利原则。检察官观摩行政诉讼应当注重听取法官意见,有利于促进工作,有利于共同提高,不断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三)协同配合原则。检察官观摩行政诉讼应当加强与法官的协作配合,互补业务优势,凝聚司法合力,携手法院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四)保守秘密原则。检察官观摩行政诉讼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规定披露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不应当公开的事宜。

    第五条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资源情况,经协商一致在人民法院设立行政诉讼观摩基地,由全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统一使用。

    第六条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25日在获嘉县人民法院设立首个行政诉讼观摩基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增设。各个基层院检察院也可以选择同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观摩活动。

 

第二章  法庭审判观摩活动

   

    第七条  法庭审判观摩活动,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组织行政检察干警,通过旁听、观看、研究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法庭审判活动,了解法庭审判程序、审理技巧和法律适用等,在生动的案例实训中开阔视野、启发思维、提高执法办案素能的一系列活动。

    第八条  检察官组织行政检察干警主要对以下案件的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观摩:

    (一)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

    (三)涉民营企业的案件;

    (四)涉“三大攻坚战”案件;

 

    (五)涉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案件;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观摩的案件。

 

    第九条  检察官可以主动与法官协调开展审判观摩活动,也可以应法官邀请开展审判观摩活动。

    第十条  检察官组织行政检察干警观摩法庭审判,应当进行全程观摩,没有充分事由不得中途退出法庭。

    第十一条  检察官组织行政检察干警观摩法庭审判不得对所观摩案件公开发表意见,但可以在庭外与案件承办法官交换对案件的意见,对庭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法官提出建议。

 

第三章  诉调对接观摩活动

    

    第十二条  诉调对接观摩活动,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组织行政检察干警,通过旁听、观看、研究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纠纷活动,了解诉调对接工作流程、调解技巧和法律适用等,通过实际案例锻炼、提高释法说理、化解纠纷能力的一系列活动。

    第十三条  检察官组织行政检察干警主要对以下案件的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纠纷活动进行观摩:

    (一)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

    (二)案情相对简单或者争议不大的案件;

    (三)行政与民事交织的案件;

    (四)涉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

    (五)涉“三大攻坚战”的非诉执行案件;

    (六)有信访风险的案件;

    (七)其他有必要进行观摩的案件。

    第十四条  检察官组织行政检察干警观摩诉调对接案件,应注重学习调解人员针对具体纠纷和当事人特点,灵活巧妙运用不同方式、不同方法和不同语言等调解技巧,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

    第十五条  检察官可以探索与法院调解员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对于难以服判息诉的案件,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可以邀请调解员介入,强化对申请人的释法说理,并注重与行政机关协调,努力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第四章  典型案例观摩活动

 

    第十六条  典型案例观摩活动,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组织行政检察干警通过查阅、研究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裁判案件,深入了解行政案件审判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研究行政审判特点规律、筛选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构建行政检察案例指导体系的一系列活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主要从以下行政诉讼裁判案件中筛选典型案例并建立典型案例库:

    (一)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

    (三)涉民营企业案件;

    (四)涉“三大攻坚战”案件;

    (五)涉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案件;

    (六)通过释法说理彻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案件;

    (七)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第十八条  检察官组织行政检察干警观摩典型案例可以与法官业务学习相结合,建立常态化学习研讨机制,以召开联席会议、组织案例研讨等方式,真诚沟通,增进互信,寻求共识,形成合力,不断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第十九条  检察官组织行政检察干警观摩典型案例,不但要注重研究裁判结果,而且要注重研究行政审判程序,努力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不但要研究法律适用,而且要研究办案效果,努力做到既理清法律上的是与非,又兼顾政治上的利与弊。

第二十条  检察官组织行政检察干警观摩典型案例应注重学习典型案例所体现的法治理念和方法,以及典型案例所蕴涵的指导意义,切实发挥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和推动工作实践的作用,从实体和程序上不断规范监督工作,依法作出正确处理。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全市两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要把诉讼观摩作为检法干警互相学习交流、提升执法办案能力的有效措施,作为加强普法释法宣传、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载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观摩实效。

第二十二条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将根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个基层院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情况,选择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组织全市行政检察干警进行观摩。同时,适时邀请相关行政机关派员进行观摩,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律师等社会人士共同观摩。

    第二十三条  各个基层院行政检察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诉讼观摩活动,适时邀请有关人员共同参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观摩次数。

    第二十四条  各个基层院要与法院建立诉讼信息共享机制,每月定期收集法院行政诉讼信息,择优筛选典型案件进行观摩,同时通报市院行政检察部门。

    第二十五条  诉讼观摩中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分析、整理、研究,不断丰富典型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指导、规范和推动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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