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结合省检察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及省检察院机关举办会议(活动)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省检察院机关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省院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
第三条 对省检察院机关组织的各类会议、开展的重大活动,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会议(活动)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一般应提前5日通知办公室,填写《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告知单》(见附件),连同会议(活动)方案一并交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办公室确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后,应及时向承办部门反馈。承办部门在制作参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按照姓氏笔划进行排序。若同时有其他人员参加的,一般按全国(省)人大代表、全国(省)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进行排序。
第五条 承办部门应在会场或活动现场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排合适的座位,并报主管院领导审定后予以摆放座签。
第六条 承办部门需要在会场或活动现场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相关资料图书等,由承办部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认真负责原汁原味记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出席会议(活动)中对检察工作所提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后报办公室。
第八条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时,由办公室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接待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应在会议(活动)召开前一天向政治部宣传处提供出席会议(活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由政治部宣传处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摄像工作,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条 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察机关会议(活动)中,新闻媒体需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访报道的,应由政治部宣传处及时告知办公室,且发稿前应由办公室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人审阅同意。政治部宣传处应将报道情况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邀请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附件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告知单
部 门:
会议(活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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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活动)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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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活动)主要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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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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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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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务身份等相关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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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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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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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邀请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活动)适用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