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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工作办法 (试行)》
时间:2019-04-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工作办法 (试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结合省检察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及省检察院机关举办会议(活动)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省检察院机关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省院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

第三条  对省检察院机关组织的各类会议、开展的重大活动,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会议(活动)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一般应提前5日通知办公室,填写《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告知单》(见附件),连同会议(活动)方案一并交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办公室确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后,应及时向承办部门反馈。承办部门在制作参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按照姓氏笔划进行排序。若同时有其他人员参加的,一般按全国(省)人大代表、全国(省)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进行排序。

第五条  承办部门应在会场或活动现场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排合适的座位,并报主管院领导审定后予以摆放座签。

第六条  承办部门需要在会场或活动现场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相关资料图书等,由承办部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认真负责原汁原味记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出席会议(活动)中对检察工作所提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后报办公室。

第八条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时,由办公室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接待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应在会议(活动)召开前一天向政治部宣传处提供出席会议(活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由政治部宣传处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摄像工作,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条  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察机关会议(活动)中,新闻媒体需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访报道的,应由政治部宣传处及时告知办公室,且发稿前应由办公室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人审阅同意。政治部宣传处应将报道情况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邀请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944 

附件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告知单

  门:

会议(活动)名称

 

会议(活动)时间、地点

 

会议(活动)主要议程

 

出席相关领导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

 

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务身份等相关具体要求

 

部门负责人签字

              

   

       

注:邀请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活动)适用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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