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新乡市检察机关
驻看守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
暨“小荷”工作室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在押未成年人员刑事执行活动中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高检院、省院《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和新乡市公安局协商,决定在新乡市辖区看守所设立驻看守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暨“小荷”工作室。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机构设置
在全市羁押未成年人看守所挂牌设立驻看守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暨“小荷”工作室。
二、工作目的及原则
设立驻看守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目的是探索未成年人司法规律,通过综合保护,最大限度维护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不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和完善。
(一)依法规范监督原则。要按照规定的方式、范围、程序进行监督,不能越权监督、随意监督。
(二)监督与协作配合相结合原则。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不失职、配合不越位”。
(三)普遍监督与突出重点相统一原则。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讲求方法,务求监督实效。
(四)严守纪律原则。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干预公安机关的办案,不得泄露案件秘密。
三、工作内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依法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由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做好跟踪帮教考察,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建议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实现精准办案、维权和科学、有效帮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程序参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办理。
(二)在押未成年人看守所监管活动监督。对于看守所在押、服刑的涉罪未成年人,由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派员参与驻所检察室的定期巡查、约见检察官、分管分押、讯问会见等活动,并接受涉罪未成年人的控告和申诉等工作。
(三)在押未成年人心理援助、观护帮教。对于看守所在押、服刑的涉罪未成年人,由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派员参与心理咨询辅导、入所帮教、出所教育等活动。
四、工作办法
(一)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看守所派驻检察人员开展工作。
(二)检察工作室通过受理控告申诉、查阅案件信息、定期巡查、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评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三)检察工作室在提出监督意见或者作出监督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
(四)检察工作室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口头纠正、书面纠正、检察建议、移送违法违纪线索等方式予以监督。
五、工作保障
(一)公安机关应当在看守所为检察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并指派专人负责与检察工作室对接,配合检察人员开展各项工作。
(二)公安机关应当允许检察工作室检察官登陆看守所办案系统查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信息。
(三)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公安局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