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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派设 “法治副校长”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9-09-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派设 “法治副校长”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派设

“法治副校长”工作的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严格规范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的管理,发挥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兼职法治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3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规定应设法治副校长的中小学校范围为全省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学校。

 

第二章  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的条件

第三条  应当是检察机关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具有检察官资格和本科以上学历的在职检察干警。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五条  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责任心强。

第七条  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负责地做好法治教育工作。

 

第三章  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的职责

第八条  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课时、师资四落实。根据治安形势变化,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实施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

第九条  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积极参与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第十条  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提出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  协助学校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和社会协作网络,畅通各种社会资源与学校、师生的对接渠道,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治教育机制的完善。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所在地政法委和综治委的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法治教育,督促学校落实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教职员工入职查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事件强制报告等机制制度。
    第十四条  依法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保护;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参与对在校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教,以及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并协调学校、家长、社区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每年应完成8个课时以上的法治辅导任务。一般不得担任学校法治教育工作以外的其它教学任务。

 

第四章  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的配备、聘任、解聘

第十七条  法治副校长的人选可以由检察机关推荐和选派。在此基础上,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聘任学校共同研究审查确定。

第十八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由校方和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协议,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并可续聘。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不占学校领导职数。

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法治副校长,学校和派出单位经协商可以解聘,并收回聘书。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再担任法治副校长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和派出单位协商同意后解聘,并重新选聘,确保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聘任学校应当为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关心、支持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学校团队组织负责人同法治副校长联系制度。

 

第五章  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的考评、奖惩

    第二十一条  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实行双重领导,并建立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学校和检察机关每年应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形成考核评定材料。经考核对工作成绩优异者予以适当奖励,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提出改进意见和做出解聘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评选表彰制度,检察机关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法治副校长评选活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检察机关要关心、支持派设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应将本单位选聘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工作档案,作为考评、管理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的聘任或解聘应当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召开有关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学校和法治副校长有效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加大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增进交流,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成效。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聘任法治联络员一名,协助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教育厅

              20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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