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范围和工作程序,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结合河南检察工作和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和本细则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二条 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第三条 下列办案活动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一)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决定不赔偿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的;
(二)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认罪认罚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
第四条 省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
省辖市级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省辖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对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中的重大疑难复杂办案活动,省辖市级检察院可以邀请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具体联络、组织开展监督等工作由省辖市级检察院负责。
县级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具体联络、组织开展监督等工作由县级检察院负责。
第五条 对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办案活动组织监督,应当邀请的人民监督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他类型的办案活动邀请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相关部门应于监督活动5个工作日前向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报送《提请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表》,并附申请监督办案活动清单、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以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于监督活动3个工作日前向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提供上述材料。
县级检察院开展监督活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于监督活动5个工作日前,将《提请抽选人民监督员报告书》,连同申请监督办案活动清单、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上一级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以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于监督活动3个工作日前向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提供上述材料。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循“一案一委托、一事一委托”原则,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发送《邀请人民监督员通知书》,明确监督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等。
属于县级检察院提请抽选人民监督员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人民监督员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将《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人民监督员名单通知书》及时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监督活动由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负责告知人民监督员应当遵守的纪律规定和保密要求;介绍办案活动的相关情况;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整理人民监督员发表的意见建议等。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沟通联系人民监督员,做好监督活动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并制作《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采纳情况告知书》,于办案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送交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在收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
人民检察院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在告知书中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制作《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异议转办函》,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应当在报请检察长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向人民监督员送达《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作好释法说理工作。
第十条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监督活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督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反馈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
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抽选人民监督员的,提请单位应将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反馈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审查。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拟定《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转办函》,提出转办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转下级院或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承办部门或单位认为需要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按照本细则办理。
承办部门或单位认为不需要启动监督程序的,于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回复函》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在收到回复函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办理结果。
交下级检察院办理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将《办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回复函》报送上级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上级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在收到回复函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省市两级检察院应建立健全检察工作通报机制,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省市两级检察院应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确保信息沟通及时高效。
第十四条 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过程中,组织监督活动后未将监督意见采纳情况告知人民监督员、未采纳监督意见不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有异议而未报请检察长决定或未告知人民监督员异议处理结果的,省检察院予以通报批评。对应当接受监督而没有组织监督活动的,或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引发重大负面影响、造成严重失泄密事件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全省三级检察院应将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线上运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