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检察院12309信访接待流程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接访时间为每日上班后半个小时开始至下班前半个小时结束(随时令变化调整), 周二、周五下午不接访。
第三条 接访地点为12309检察服务中心群众来访接待室。
第四条 接访人员由两级院控申全体干警(市院为第十检察部,基层院为第三或第五检察部,以下行文业务部门由市院部门代称,基层院各自对应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及检务督察处当日轮值中层干部、第五检察部及第六检察部专门窗口中层干部构成。接访人员另有其他重要事务时,由同一主管检察长协调中层干部替换,并提前一天通知第十检察部。
第五条 接访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签到,着检察正装,精神饱满,举止得体,语言规范,既要使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又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
第六条 每日接访部门、人员名单、接待房间均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公示。
第七条 保洁打扫卫生,保安检查开启储物箱、测温仪、安检仪、接访机器人等电子设备,并查验应急药品是否过期需要更换,雨伞、眼镜等便民物品是否摆放整齐。
第八条 保安查验信访群众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并为其测量体温,告知并协助信访人存储贵重物品及手机。
第九条 保安引导信访人至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大厅等候区,第十检察部接访人员负责询问信访人基本情况,并填写《来访人员信息登记册》和《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接待来访登记表》。
第十条 第十检察部接访人员负责安排信访人的接待顺序,并合理安排预约接待群众与信访人的先后顺序。
第十一条 等候期间,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大厅负责为信访人尽可能提供接访便利和帮助,保安负责维持等候秩序。
第十二条 第十检察部接访人员负责初步审核材料,并按照来访性质分流至相关接访室或专门窗口接访。
第十三条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类等事项,由第十检察部接待人员负责接访、审核、受理材料。
举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线索,由第五检察部设立专人专岗统一接访、审核材料。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和事项,直接答复信访人,并引导信访人到相应司法机关、纪检督查部门反映。
民事、行政监督类信访等事项,由第六、七检察部接访人员负责接访、受理、审核材料。
其他监督类信访事项,对口分流至各个接待室或专门窗口,由接访人员接待。
第十四条 接访人员需认真听取信访人诉求,详细填写《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接待来访登记表》,给出明确、具体的接待处理意见,并做好舆情风险记录。
第十五条 第十检察部每天安排一名中层干部在接待大厅值班,与值班中层干部共同协商分流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接访结束后,第十检察部接访人员负责引导信访群众自愿填写《满意度调查表》。
第十七条 门卫协助信访人取出贵重物品及手机。
第十八条 每日接访结束后,由当日接访中层干部向第十检察部值班中层干部移交《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接待来访登记表》及信访材料。
第十九条 第十检察部值班中层干部将当日全部《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接待来访登记表》及信访材料及时录入信访系统2.0。
第二十条 第十检察部根据分流处理意见制作分流审批表,经第十检察部负责人(或员额检察官)、主管检察长、各承办业务部门主管检察长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分流;若当日接访中层干部与第十检察部值班中层干部对分流意见有分歧的,由第十检察部负责人提交信访事项研究协调小组讨论提出意见,并上报第十检察部主管检察长审批分流;分流后仍存在分歧的,由第十检察部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长或检察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分流至各部门后,由各承办部门联络员自收到移送信访件7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具体承办部门、承办人及联系方式;承办人接收信访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人联系方式、姓名告知信访人;承办人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面听取信访人诉求、做好接谈笔录。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办理结果,办理结果答复应采用当面答复方式进行。特殊情况经信访人同意可采取书面、短信、电话等答复方式,并记录在案。承办人答复后信访人仍不满意,对信访事项认定结论分歧意见较大、情绪较为激烈的按照递级释法说理制度,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上级院相关部门负责人逐级进行释法说理。
第二十三条 3个月以内不能办结的,报部门负责人决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所涉事项重大、疑难、复杂,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应当逐月进行办理进展答复。办理进展答复可采用书面、短信、电话、视频或其他答复方式进行。
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公开听证。
第二十四条 分流至各部门的信访件,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将办结答复材料送第十检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第十检察部负责对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每月统计一次。按照满意率,每月评出二至四名接访之星进行公示表彰。对于接访态度不满意的,第十检察部组织查看监控录像,确有态度蛮横,行为、言语不当的,移交检务督察处处理;对于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由原处理部门对该案办理情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信访事项内容不清、诉求不明,且无法回复或者移送的,做存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