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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
时间:2021-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群众来信办理工作,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的具体要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来信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新乡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群众来信的受理、分流、7日内程序性回复和督办工作由第十检察部负责。第十检察部办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信件内容、分流处理情况等逐项及时录入统一业务系统,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

需分流本院各检察部及基层院的信件由第十检察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及相关业务部门分管副检察长批转。批转分流后,各业务部门及基层院如认为不应归本单位管辖,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方可退回。

市县两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检察部,应当设立来信组或由办信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条 对群众来信的办理、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的答复工作由市检察院相关办理部门和县(市、区)院相关办理部门负责。

市检察院相关部门和县(市、区)院相关办理部门应当设置群众来信办理工作联络员,负责信件接收、督办及答复反馈。

第四条 市检察院相关办理部门和县(市、区)院相关办理部门收到第十检察部移交的群众来信后,应当在3个月(7日程序性回复之日起算)内答复来信人办理过程或结果。3个月内无法办结的,应当逐月告知来信人办理状态。

(一)通过统一业务系统平台短信答复的(有联系电话),将办理结果形成文字性答复内容加盖本部门印章反馈第十检察部,由第十检察部直接通过系统答复;对通过其他短信平台答复的,应对短信答复内容进行截屏,并于答复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反馈第十检察部,由第十检察部上传统一业务系统。

(二)电话答复的,要全程录音或制作电话记录,并将录音文件或电话记录备份反馈第十检察部,由第十检察部上传统一应用系统。

(三)通过书面答复的,要将书面答复函和送达回执副本于答复后的一到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第十检察部,由第十检察部上传统一业务系统。

(四)当面答复的,要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公开审查室进行,答复笔录由来信人及答复人签字后反馈第十检察部,由第十检察部上传统一业务系统。

分流至第五检察部的举报信件,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退回,但需按照上述方法答复来信人,如采取当面答复形式的,会同第十检察部一同进行答复。

第五条 市检察院相关办理部门和县(市、区)院相关办理部门应在三个月规定期限内办理答复第十检察部移交的群众来信。市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分别在分流信件办理终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和七日以短信形式对各信件办理检察部的联络人进行提醒督办,联络人对承办人督办后将督办情况反馈第十检察部。

第六条 “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数据收集汇总上报、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由第十检察部负责。

第七条 在群众来信处理、回复、办理、答复过程中,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失泄密事件或不良影响、重大网络舆情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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