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检动态
【检察宣传周进行时】司法救助知识全知道
时间:2023-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宣传周进行时】司法救助知识全知道

【检察宣传周进行时】司法救助知识全知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广泛宣传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高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司法救助,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当事人的帮扶力度,高质效办好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7月1日至7月7日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关注困难群体、传递检察关爱”为主题的司法救助宣传周活动。

司法救助定义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司法救助原则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助尽救助。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公平、合理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合理。

(三)属地救助。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四)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司法救助范围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司法救助方式

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司法救助提交材料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司法救助材料提交地址

新乡市高新区新飞大道100号新乡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热线电话:12309。


上一篇文章:关注困难群体 传递检察关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 司法救助宣传活动
下一篇文章:以信接人,天下信之——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诚信教育主题实践活动
版权所有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155号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100号 举报电话:0373-50620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