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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时间:2017-05-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新乡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为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保障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促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调融合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结合新乡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认识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国家推动河南发展的重大战略,新乡示范区作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新乡经济大而不强”“创而不新的重大机遇,也是推动新乡实施创新驱动、弥补发展短板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助推新乡在组合型大都市地区协同发展中奋勇争先,加快创新、富裕、文明、绿色四个新乡建设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检察机关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第十四次全国、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建设检察工作强市,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具体体现。全市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研判和掌握示范区建设的司法需求,以更新的理念、更高的站位、更大的担当和更强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服务保障和推动促进好示范区建设。

2.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的职能定位。按照示范区建设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的新要求,坚持立足本职,找准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的结合部和切入点,促进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的深度融合。充分考虑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认真研究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合法收益,尤其对于根据中央、省委、市委文件精神突破现有制度规定、鼓励激发创新创造的措施和做法,从司法层面给予保障、推动和落实,努力为示范区建设营造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公平公正的政务商务秩序。

3.牢固树立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的工作理念。树立服务创新就是保障发展的理念,坚持胸怀大局是前提,立足本职是基础,正确履责是关键的指导思想,做到积极主动服务,依法规范服务,创新高效服务,落实好三个方面工作要求,一是践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积极稳妥处理示范区建设中各类犯罪和监督案件,就案办案,不机械办案,坚持天理国法人情相融合,既从法律上讲是与非,又从政治上讲利与弊,做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监督促进和谐;二是始终站在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高度,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创新司法方式,拓宽服务视野,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实现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效果的最大化、最优化;三是注重健全完善与保障促进示范区建设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办案力量,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确保中央、省委赋予示范区各项创新优惠政策顺利实施、开花结果。

二、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为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4.严厉打击影响示范区建设的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作用,坚决打击危害示范区安全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重点惩治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破坏基础设施、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妥善处理流动人口犯罪以及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哄抢等民转刑案件,突出打击以创新、招商引资为名实施的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以及骗税逃税、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等刑事犯罪。主动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妥善解决示范区建设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督促做好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群众和集体单位的补偿和就业安置工作,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做到既要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要保障好示范区建设顺利实施。

5.加强对示范区建设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犯罪,保护商标权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犯罪;依法打击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犯罪;特别是对于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优势产业,事关国家和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严重侵权假冒犯罪,要集中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加强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假冒商标、专利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工作,对造成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督促和监督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6.坚决查办影响阻碍示范区建设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处危害示范区建设的各种贪污贿赂犯罪,特别要重点查处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利用审批验收等职权索贿受贿,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科技创新为名骗取、套取、挥霍国家科研项目投资基金、科研经费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办为谋取科研项目、专项资金发生的行受贿犯罪,在科技创新成果验收、转化、应用、推广过程中发生的行受贿犯罪,知识产权申报、审查和诉讼等过程中发生的行受贿犯罪,以及在技术职称评定、科技带头人评选中发生的行受贿犯罪等。突出查办示范区建设中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产业政策、重点投资项目不力,导致国家政策落实、项目审批、资金保障等严重受阻,错失发展时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犯罪;以发展经济、创新驱动等为名,违法违规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重浪费资金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在示范区建设中因懒政怠政、为官不为、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犯罪,以此倒逼广大党员干部担当有为,依法履职、规范用权。

7.有针对性地在示范区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加强对示范区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新情况、新特点的研究,创新开展示范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开展预防调查,剖析带有示范区特点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研究发案原因和规律,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开展示范区重大科技工程项目的同步预防,高效开展示范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组建检察预防服务团队,以送法五进活动为依托,在示范区广泛开展法治宣讲活动,特别是要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市场主体的环保意识,走绿色发展之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创造的社会环境。

8.切实强化涉及示范区案件的诉讼监督。加强对示范区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行政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着力纠正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款物,干预经济运行,伺机雁过拔毛等行为,着力监督纠正审判机关定罪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监察监督职能,加强对涉及科技创新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等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对涉及科技创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依法督促纠正。要支持帮助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主体依法维权、防范风险,努力让其在每一起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准确把握办案原则,增强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的质量效果

9.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司法办案中做到三个平等,即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平等保护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非公企业。坚持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司法办案中做到六个区分,即区分科研人员合法兼职取酬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依据赋予示范区的优惠政策、制度规定,支持示范区建设的行为与为徇私情私利滥权、渎职的界限;区分依据赋予示范区的优惠政策,按照科技创新需求灵活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区分风险投资、创新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10.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轻易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认定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和错误,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区分情况慎重对待,做到两不三宽,即没有徇私舞弊、没有中饱私囊,后果不很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科技创新岗位的人员轻刑犯罪,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在科研项目实施中虽有突破现有制度规定的失当做法,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在创新过程中发生轻刑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重点追究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和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从宽处理。

11.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在查办涉及示范区市场主体案件时注重三个考虑到”“四个避免。即:办案前考虑到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考虑到使用何种手段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考虑到如何使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避免影响企业资金流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影响企业形象信誉,避免影响招商引资环境,尽最大可能促进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体办案中,严格做到六个慎重,即慎重传唤企业负责人;慎重查封企业帐册;慎重扣押企业款物;慎重冻结企业银行帐户;慎重动用警车进企业办案;慎重发表可能对企业形象和声誉有不利影响的舆论报道。

12.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做到六个严禁严禁利用案件线索做交易或要挟市场主体;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及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严禁借口办案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吃、拿、卡、要或占用涉案单位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财产;严禁利用办案拉赞助费、接受涉案单位赞助和在涉案单位报销各种费用;严禁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示范区建设的各项服务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13依法容错机制。严格贯彻市院为落实《新乡市倡导勤政担当为官有为容错免责办法(试行)》和《新乡市整治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提出的三个三责任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依法支持改革者、保护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在严肃查处怠政、渎职犯罪的同时,依法宽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偏差甚至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推动形成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勇于改革、大胆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促进中央、省委、市委改革发展决策部署落实。

14.除虫护花机制。建立《查办示范区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执法办案中,什么时候都不忘新乡人民这个最大根本,什么时候都不忘新乡发展这个最大实际,在查办涉及示范区案件时,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诉讼阶段,除进行办案合法性评估、安全性评估、社会稳定性评估外,还要进行经济发展影响评估,在办案预期中列明查办该案件会涉及哪些人、哪些项目,这些人、这些项目在示范区建设中起什么作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办案对示范区建设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15.案例指导机制。市检察院加强宏观把握和业务指导,注重研究示范区建设中出现的新类型犯罪、疑难复杂案件,注重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办案,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结合办理示范区案件发现的发案特点规律、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促使政府职能部门完善监管制度,助推示范区健康发展。

16.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内部整合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诉讼监督联动机制及民事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对接机制,克服办案信息碎片化缺陷,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示范区所在地检察院的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服务合力,统一执法尺度,增强办案效果。加强与发改、商务、科技、审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为示范区建设营造更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17.法律服务平台化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派出机构扎根基层优势,在示范区高新企业密集地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法律服务平台,主动把法律送到生产建设一线,使广大市场主体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主动联系走访,定期了解建设诉求解决发展难题;主动提供服务,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解决各类纠纷的效率。

18.重大科技活动受邀介入机制。要与有关单位建立制度性联系,对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的招标或立项,重要技术成果的政府采购,企业重大技术交易合同订立,重要财政性科研基金课题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过程的论证等重大科技活动,检察机关要应邀适时介入,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促进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健康开展,努力减少问题发生。

五、加强组织队伍建设,提升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的能力水平

19.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一名副检察长专门负责的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推进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各基层院要立足本地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及时掌握经济发展新动向、新部署,创新服务措施,体现服务特色。要加强示范区涉检案件引发的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把握好案件的报道尺度,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执法办案的关切。同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及时宣传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唱响服务发展的好声音,传播法治建设正能量

20. 强化专业化办案力量建设加强示范区易发多发案件涉及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对有关犯罪的研究,特别是以筹建开发区检察院为契机,探索涉及示范区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建立专门的办案机构,培养选拔一批专门人才和业务骨干办理此类案件,确保把涉示范区案件办准、办好。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办理科技创新领域相关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综合运用能力。善于引入外脑聘请技术研发、知识产权鉴定等科技创新领域的专家学者,建立、充实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专业优势,为检察机关办理示范区内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提供咨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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