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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检察机关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乡市检察机关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院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就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升服务保障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

1.坚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全面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司法原则,客观对待历史发生的案件,客观看待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业态,依法准确适用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对不该进行刑事追究的坚决不予追究,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在检察环节给予民营企业稳定预期。在司法办案中,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与上位法冲突,可能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适用上位法。

2.坚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平等对待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本地民营企业和外地民营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和小微民营企业,促进民营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确保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3.坚持少捕慎诉少羁押。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可不逮捕的不捕、可不起诉的不诉;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查封,不该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不扣押冻结,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坚决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等现象出现,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4.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个执法司法标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七个界限对于法律政策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认真细致研究,努力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二、抓实工作措施方法,提升服务民企针对性和实效性

5.制定方案台账狠抓工作落实。全市检察机关要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新乡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要把两级检察院服务民营企业的情况列入重点督查事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应有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6.注重改进办案方式和规范司法行为。坚持把是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标准,既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持三个并重,即坚持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打击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强化三个慎重,即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逮捕等强制措施,慎重发布涉民营企业的案件信息。做到三个严禁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违纪违法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7.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权益的各类犯罪。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深挖彻查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虚假招标、恶意竞标等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精准保护企业产权利益;严厉打击涉民营企业的索贿、受贿、侵占、挪用,以及因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协调配合,推动营造”“新型政商关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民营企业周边治安乱点专项整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8.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侦查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问题。对民营企业提出相关诉求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审查。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加强对涉民营企业诉讼活动监督。着力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判决、裁定的监督,对申诉要求纠正已生效涉产权裁判案件,及时办理、优先办理对确有错误的,坚决监督纠正。着力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全力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方式损害民营企业权益行为的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0.加强涉民营企业公益诉讼工作。对涉民营企业的公益诉讼案件,要用好诉前程序,帮助涉案民营企业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促进问题解决,精准提起诉讼,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民营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保护公益与民营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11.建立涉民营企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在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基础上,要加快办案节奏,快捕快诉,防止久拖不决。认真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探索建立符合涉民营企业案件特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规范和机制,对涉案企业人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依法从速办理

12.建立涉民营企业办案影响评估机制。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各环节应当就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制定合理的防范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把握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密切加强检企联系,营造”“政商关系

13.建立联系服务重点民营企业工作机制。两级院党组要带头对口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建立分工台账,定期走访联系对口服务民营企业,深入了解困扰企业发展的问题,准确把握企业的合理涉法涉检诉求,及时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维权、提质增效。

14.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在办理涉民营企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注意听取工商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意见,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注重从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合理采取处理措施,形成保护民营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力,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对办理的案件拟进行公开审查、公开答复的,可以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参加。

15.建立服务民营企业绿色通道。两级检察院要结合实际,在检察服务大厅、派驻检察室等窗口单位,设置民营企业服务窗口,受理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为民营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专门渠道。积极建立与工商联的联络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面对面的法律服务。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网络平台,建立集法律咨询和信访一体的服务民营企业通道,搭建服务民营企业网上平台。

16.建立健全法治宣传和法律帮助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采取主动走访、座谈交流、检察官进民企等有效措施,重点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招投标法、物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知识,帮助民营企业明确法律红线,防范法律风险。认真落实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要求,集中办理、总结一批涉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件,加大宣传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企业家通报。立足办案加强情况研判、态势分析,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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