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整改的我们都完成了,法院为啥不判决行政机关对我们进行信用修复?”
一场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却均败诉的行政纠纷,让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迟迟解不开心里的疙瘩。

纠纷的起因并不复杂。2013年11月,马某注册成立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月,马某因经营发展需要,将该公司登记档案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管局迁入延津县市场监管局。
2025年2月,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查明:该公司迁出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于是,该局致函延津县市场监管局,请求协助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月8日,延津县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后发现,该公司登记的原住所未悬挂公司牌匾,实际为居民生活场所,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于是依法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为消除异常记录,该公司迅速将登记档案迁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并于当日提交住所变更登记及信用修复申请。但因其无法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住所变更手续未能成功办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也被依法驳回。
马某不服,于2025年2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延津县市场监管局的相关决定,并判令其删除企业经营异常信息。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仍不服裁判结果,于2026年1月30日向新乡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新乡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调阅全部卷宗材料,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逐条核对案件事实与执法流程。经全面核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列入异常名录决定之时,该企业确实存在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形,执法权限合法、事实依据充分、办理程序规范,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并无不当。
然而,面对检察官的释法,马某仍有心结:“我的公司已经从延津迁出,当地部门无权监管我,这是越权执法!”
“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2月11日期间,延津县市场监管局为你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其于2月8日作出的决定合法有效。”办案检察官没有简单结案了事,而是开展细致全面的释法说理,结合企业档案迁移的时间节点,清晰界定不同阶段的监管主体与权责边界,逐条拆解相关法律条文,打消当事人对于执法权限的认知误区。沟通中,检察官告知马某,2025年9月2日该公司成功完成了住所变更登记,现已满足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法定条件,可依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既然是当地部门把我公司列入异常名录,我就想通过诉讼让法院判决,由他们帮我们移出。”执拗的马某坚持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检察官耐心释法解惑,向其讲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各司其职、依法履职的法定原则。同时重点解读,2025年12月25日新修订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经营异常名录的修复由企业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因该公司档案已迁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这意味着,新规生效后,该区市场监管局才是其信用修复的法定行政主管部门,延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不再具有信用修复法定职责。
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无形资产,异常记录一日不除,企业经营便一日受阻。面对裁判无误、企业却有着信用修复现实需求的特殊局面,检察机关决定采取“释法解心结+联动破难题”双向发力模式,为企业信用修复寻找“最优解”。
2026年2月,办案检察官与延津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赴郑州市,与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就该公司信用修复事宜开展跨区域沟通协调。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和马某多次面对面沟通,将法条一条条掰开揉碎了讲,引导其密切配合,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2026年2月6日,在检察机关全程跟进下,该公司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管局正式提交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申请。2月9日,该申请正式获批,该公司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信用恢复正常。
新乡市检察院检察官梳理脉络、查找症结,在确认案件裁判结果并无不当的基础之上,用心用情化解企业心结,通过跨区域府检联动,打通企业信用修复“最后一公里”,助力困境企业卸下信用包袱、重回经营正轨。
从“想不通”到“销了号”,这家公司终于卸下信用包袱,重新轻装上阵。
“该整改的我们都完成了,法院为啥不判决行政机关对我们进行信用修复?”
一场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却均败诉的行政纠纷,让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迟迟解不开心里的疙瘩。

纠纷的起因并不复杂。2013年11月,马某注册成立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月,马某因经营发展需要,将该公司登记档案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管局迁入延津县市场监管局。
2025年2月,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查明:该公司迁出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于是,该局致函延津县市场监管局,请求协助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月8日,延津县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后发现,该公司登记的原住所未悬挂公司牌匾,实际为居民生活场所,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于是依法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为消除异常记录,该公司迅速将登记档案迁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并于当日提交住所变更登记及信用修复申请。但因其无法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住所变更手续未能成功办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也被依法驳回。
马某不服,于2025年2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延津县市场监管局的相关决定,并判令其删除企业经营异常信息。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仍不服裁判结果,于2026年1月30日向新乡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新乡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调阅全部卷宗材料,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逐条核对案件事实与执法流程。经全面核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列入异常名录决定之时,该企业确实存在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形,执法权限合法、事实依据充分、办理程序规范,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并无不当。
然而,面对检察官的释法,马某仍有心结:“我的公司已经从延津迁出,当地部门无权监管我,这是越权执法!”
“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2月11日期间,延津县市场监管局为你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其于2月8日作出的决定合法有效。”办案检察官没有简单结案了事,而是开展细致全面的释法说理,结合企业档案迁移的时间节点,清晰界定不同阶段的监管主体与权责边界,逐条拆解相关法律条文,打消当事人对于执法权限的认知误区。沟通中,检察官告知马某,2025年9月2日该公司成功完成了住所变更登记,现已满足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法定条件,可依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既然是当地部门把我公司列入异常名录,我就想通过诉讼让法院判决,由他们帮我们移出。”执拗的马某坚持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检察官耐心释法解惑,向其讲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各司其职、依法履职的法定原则。同时重点解读,2025年12月25日新修订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经营异常名录的修复由企业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因该公司档案已迁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这意味着,新规生效后,该区市场监管局才是其信用修复的法定行政主管部门,延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不再具有信用修复法定职责。
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无形资产,异常记录一日不除,企业经营便一日受阻。面对裁判无误、企业却有着信用修复现实需求的特殊局面,检察机关决定采取“释法解心结+联动破难题”双向发力模式,为企业信用修复寻找“最优解”。
2026年2月,办案检察官与延津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赴郑州市,与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就该公司信用修复事宜开展跨区域沟通协调。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和马某多次面对面沟通,将法条一条条掰开揉碎了讲,引导其密切配合,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2026年2月6日,在检察机关全程跟进下,该公司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管局正式提交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申请。2月9日,该申请正式获批,该公司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信用恢复正常。
新乡市检察院检察官梳理脉络、查找症结,在确认案件裁判结果并无不当的基础之上,用心用情化解企业心结,通过跨区域府检联动,打通企业信用修复“最后一公里”,助力困境企业卸下信用包袱、重回经营正轨。
从“想不通”到“销了号”,这家公司终于卸下信用包袱,重新轻装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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