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支持IPv6网络 网站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滚动新闻
【检察日报】河南新乡:“一对一”发力 办好认罪认罚案件
时间:2021-09-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日报】河南新乡:“一对一”发力 办好认罪认罚案件

  7月14日,《检察日报》以《河南新乡:“一对一”发力 办好认罪认罚案件》为题,对新乡检察机关秉承“以个案促整体”工作思路,积极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办案机制的措施成效进行报道。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施行以来,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河南省新乡市检察机关摸索出一套“一对一”的办案机制。一人一表、一案一指导、一庭审一旁听……按照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两提高一降低”的要求,新乡市检察机关秉承“以个案促整体”工作思路,致力于打通认罪认罚办案质量的“任督二脉”。
  一人一表,量刑建议更精准  

    2020年12月,被告人于某、王某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九个月。

  “俺俩一块打的人,也一样都认罪认罚了,为啥他比我判得轻?”共犯、累犯、认罪认罚、全部赔偿、取得谅解……看似一样的量刑情节,判决结果却差了3个月。拿到判决书的于某怎么也想不通,便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按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文件,经过审查,我们发现二人是累犯再犯罪时间不同,导致的加重幅度不同。”该案承办检察官牛卫东拿出一个“秘密武器”——量刑评议表。该表格在确定法定刑、确定基准刑、确定宣告刑这三大量刑规范化步骤的基础上,细分了量刑起点、基准刑、具体量刑情节,并列有最高检规定增加(减少)基准刑、本院增加(减少)基准刑。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只需要将所有量刑情节在表格中一一对应,就能很快计算出精准的量刑建议。

  “以前办案,量刑情节都是罗列在一起,不仅麻烦,还很容易出现遗漏,对当事人来说更是不好理解。现在用表格的方式,可以确保定性分析全面准确、定量分析清晰明了。”据牛卫东介绍,2019年下半年以来,仅他带领的一个办案组用这个表格就办理、审核了近百起案件。

  一个量刑评议表,不仅让检察官把案件办扎实了,还有利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2019年以来,新乡市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从42.5%提升到90.85%,法院采纳率从92.5%提升到97.81%。

  一人一表,一目了然。针对个别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被告人,量刑评议表可以让其清楚了解自己刑期的计算过程,使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更有说服力。“一看这个表,俺就懂了,俺认罪认罚。”于某主动撤诉。

  “量刑评议表也为我们规范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参照的模板。”据封丘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又潮介绍,封丘县检察院已经“抄好”了市院的“作业”,正在全院推行适用量刑评议表。

  一案一指导,“救心+传道”更深入


  “检察机关在调整量刑建议时,应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者将调整的内容明确告知被告人,以最大程度保障被告人权利。”2020年9月,新乡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检察院发出内部提示函,这也是新乡市检察院对基层院认罪认罚案件把关发出的第一份内部提示函。

  2020年3月,辉县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辉县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办案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王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2020年7月,一审开庭后,王某积极退赃并足额缴纳罚金,辉县市检察院相应地将量刑建议调整为一年六个月,被法院采纳。

  “我认罚后又退赃,少判了一年,那我要是再上诉说不定还能少判。”由于检察官未告知王某对量刑建议的调整,王某误以为上诉可以减刑,便又提出上诉。

  办理该案的新乡市检察院检察长许晓伟审核案件后,认为尽管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告知义务,但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延伸司法职能,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就能避免已经认罪认罚的当事人上诉。最终,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王某撤回上诉。

  “认罪认罚属于新生事物,法律规制仍在逐步建立完善中。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我们不能为了抗诉而抗诉,而是要做好‘救心’‘传道’,让制度落实得更好。”案件办结,许晓伟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内部提示函的形式向辉县市检察院进行了反馈。

  “内部提示函对我们来说,就像全市检察机关的一个‘小司法解释’,不仅指导我们办案,更为类案办理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收到内部提示函,辉县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赵庚印说。  

  截至目前,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新乡市检察院已经向所属基层院发出7份内部提示函,内容涉及到量刑建议变更告知、刑期计算、证据转换等方面。  

  不枉不纵意味着既要充分释法说理,也要通过抗一案警示一片。“我的上诉理由是想过了夏天再去监狱服刑。”今年6月,在一起盗窃、诈骗案中,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后提出抗诉,尽管二审期间撤诉,但仍对罚金有意见。最终,新乡市检察机关坚持抗诉,使吴某加重三个月刑期,通过抗一案警示一片,有效遏制“人为制造二审”现象。

  一庭审一旁听,证据体系更扎实


  要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就必须严把案件质量关,对内、对外都该如此。 

  “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上身份混同,案件转入刑事程序后,未将行政执法中的言词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今年3月,在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中,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收到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  

  无独有偶,新乡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数起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案件,都存在类似问题。如何提升侦查人员证据意识,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成为办案检察官们思考的问题。

  “让侦查人员现场感受案件庭审,应该是最直观且有效的方式。”据新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林海介绍,今年4月,新乡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机关出台《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参加庭审旁听暂行规定》,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当参加庭审旁听和可以参加庭审旁听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从制度上、程序上、考核上确保旁听效果,为引导公安干警及时、全面固定收集证据,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提供制度支持。

  4月29日,新乡市首起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在红旗区法院公开审理。在检察机关大量详实的证据面前,最初出于侥幸心理拒不认罪的3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  

  “作为侦办人员,零距离旁听庭审,让我直观感受到各类证据以及取证程序在指控犯罪中的重要性,扭转了以前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观念。”庭审结束后,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办人员宋文武表示,希望以后能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多参加庭审。  

  据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16起案件159人次的侦查人员参与庭审旁听

版权所有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155号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100号 检察服务热线:1230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