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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母亲河,检察建议“落地有声”——检察长公开送达环保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时间:2018-1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保护母亲河,检察建议“落地有声”——检察长公开送达环保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检察长公开送达环保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卫河是新乡人民的母亲河,共渠是新乡防洪排涝的主要河道,这一河一渠的污染治理,上级很关注、群众有期盼。……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我们的职责所系、使命所在。”123日上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卫河、共渠行政公益诉讼案诉前检察建议书公开送达仪式在新乡市政府举行。副市长祁文华参加送达仪式,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许晓伟现场宣读检察建议。


  保护母亲河,检察机关在行动

  本次公开送达仪式主要就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及高检院、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卫河、共渠生态环境污染案,向环保、住建、水利、农牧、河渠办5家职能单位公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


  今年11月,市检察院按照高检院、省院相关工作安排,迅速对卫河、共产主义渠等河流污染情况及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有关情况进行落实,并依法进行立案审查。通过走访询问、现场调查、科学检测等手段,梳理出一河一渠沿线企业违规排放污水、市区段部分截流排污口污水溢出、养殖粪污排放污染及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等六个问题。

  “治理卫河、共渠,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检察建议书对保护一河一渠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列出相关法律条文,说理清楚、释法明确。在送达的同时,还向被建议部门出示了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等相关证据,更加有力地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三个规范”体现监督严肃性

  为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本次送达实现了监督的“三个规范”,即外观规范,在全市统一使用带有检徽、检察标识的检察建议封皮;格式规范,严格按照高检院下发的文书格式要求,统一规范检察建议格式,体现检察建议的权威性;送达规范,实行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方式,体现检察建议的严肃性。


  “以面对面、庄重严肃公开宣告并进行释法说理的方式,从以前的‘文来文往’转变为‘人来人往’,使法律监督产生更大的实效,让每一份检察建议都‘落地有声’。”在送达仪式上,许晓伟这样说。


  接过检察建议,市环保局局长胡建森表示:“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迅速行动,抓紧开展整改工作,尽快治理污染、取得实效;同时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完善制度,将类似问题全部整改治理到位,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监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在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的同时,许晓伟还就检察建议的作用和意义进行了交流。他表示:发送检察建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责的要求,也是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更好履职的现实需要,更是检察机关站位大局、支持发展的客观需要。我们将和相关职能部门一道,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共同为牧野大地的“绿水青山”不懈努力,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多赢共赢”。


  市政府副市长祁文华表示,举行检察建议书公开送达仪式,是增强法律监督效能、构建双赢多赢共赢工作格局的有效举措。全市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诚恳接受检察建议,认真整改、及时回复。

  “三方送达”强化监督刚性


  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送达现场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全程参与旁听,这种监督方、被监督方、第三方均在场的“三方送达”形式实现了变“闭门监督”为“开放监督”,变“单一监督”为“合力监督”。通过借助党委、人大、相关机关和社会力量,增强监督刚性和社会支持度,是落实张军检察长提出的紧紧盯住效果,监督落实情况,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要求的具体体现。


  参加送达仪式的代表、委员们对检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纷纷表示检察建议公开送达程序规范、内容严谨,形式严肃。新乡市政协常委、市科协副主席宗桂山说:“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活动,有利于化解社会突出矛盾,有利于创建文明和谐社会,有利于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非常有必要,应该长期坚持。”



  市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农牧局、河渠办等5家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卫辉市、辉县市、新乡县、获嘉县、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8个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环保局长,8个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公益诉讼工作的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附:《检察建议书》全文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今年9月、11月本院先后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反映《卫河不卫生灌溉渠成排污渠》问题的督办函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涉及新乡环境保护问题的督办通知,要求对卫河、共产主义渠等河流污染情况及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对该线索进行立案审查,经调查查明:

   卫河是海河水系之南运河水系的主要支流,该河源自山西,在我市流经获嘉县、辉县市、新乡县后分支为共产主义渠和卫河河道,流经我市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卫辉市,再流经河南安阳、鹤壁、濮阳、河北邯郸、邢台、山东临清等地,汇入海河后入渤海。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卫河一直是新乡乃至豫北地区的水运要道,是新乡人民赖以生存的主要河道。共产主义渠是1958年由冀、鲁、豫人民发扬共产主义精神共同开挖,原为大型引黄灌溉工程,自焦作武陟县起流经新乡市所辖获嘉县、新乡县、牧野区、凤泉区、卫辉市,后经鹤壁、安阳汇入卫河。共产主义渠是新乡市防洪排涝骨干河流,沿渠建有提灌站100多处,天旱时利用引黄退水提水灌溉农田。

   卫河和共产主义渠对新乡的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长期以来,卫河、共产主义渠水质达标率较低。虽然随着近几年环境治理力度的持续加大,卫河、共产主义渠的水质达标率逐年提升,但因履职不到位,管理治理不力,仍存在严重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经本院调查,目前我们发现以下6个问题:

   1、企业排放生活污水影响卫河。如位于新乡县、卫滨、牧野区三界交汇处的卫河大堤外侧的新乡市牧野区德鑫五金加工厂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形成污水坑,水体黑臭。

   2、市区段部分截流排污口溢出大量污水排入卫河。如胜利桥沿河向东300米南岸的石榴园泵站处及劳动桥东南岸沿河50米的北关泵站处,存在两个截流排污口,污水在泵站处滞留,溢出排入卫河。

   3、卫河老河道牲畜粪便随意排放。如卫河东码头村河段,河堤上有四个养殖场,养殖猪、牛180头左右,牲畜粪便随意排放。

   4、卫河部分河面浮萍及垃圾倾倒问题。卫河与西孟姜女河交叉口向西水质发黑,有大量绿藻漂于水面,并有部分生活垃圾漂浮。牧野区辖区卫河上游河道辖区分界处,河面存在大量水草浮萍。卫河解放桥以东至卫辉界,存在向河道中倾倒垃圾情况。

   5、企业未经许可向共产主义渠排污问题。如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入河排污行政许可证情况下,向共产主义渠排污。

   6、共产主义渠沿岸养殖场随意排污问题。如凤泉区潞王坟乡李士屯等村养殖粪污直接排放,部分粪污随河流流入共产主义渠。

   以上问题,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整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和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加快建设美丽新乡的具体要求。卫河是新乡人民的母亲河,哺育了新乡儿女,孕育了新乡历史文化。卫河金波曾是新乡八景之一,是新乡自唐宋以来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共产主义渠是新乡主要防洪排涝河道,对新乡防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治理卫水、共渠,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之规定,你局作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卫河、共产主义渠的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上述问题已经影响到卫河、共产主义渠的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功能,社会公共利益已受到损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整改到位,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特别是常态化问题发现机制,堵塞监管漏洞。

   3、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加快推进卫河、共产主义渠流域综合治理,推动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请于收到检察建议后二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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