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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准则(试行)》
时间:2020-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准则(试行)》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预防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事件发生,维护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党纪、检规,结合新乡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八小时外”活动是指检察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检察机关全体检察工作人员,包括机关行政在编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书记员。

第四条 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抓早抓小,注重预防;

2)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3)内外结合,全面监督;

4)依法依纪,确保实效。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着重发现、监督和纠正下列行为: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不讲党性原则,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和丑化党、国家和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封建迷信活动。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结干亲等活动搞“小圈子”;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单位或组织报告本人因私出国境,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通婚,配偶、子女移居国外,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操办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情况。

(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礼品、礼金;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在企业或社会组织兼职取酬;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活动;参与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等行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宴请等活动安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四)违反工作纪律和办案纪律的行为。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插手、干预干部提拔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各类诉讼等事项;干预、插手经济纠纷、执法司法活动,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招呼、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五)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对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侵害群众利益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六)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参与色情、赌博、吸毒活动或违规出入夜总会、会所等高消费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酗酒、酒后言行失当以及违反高检院禁酒令的行为;通奸、包养情人、不忠不孝、虐待家庭成员等违反检察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有损检察公众形象的行为。

(七)其他苗头性、隐患性行为。自恃检察人员身份特殊,因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导致邻里关系、检民关系、党群关系受到损害;因个人精神因素困扰出现行为失范或失范的苗头倾向;因夫妻、家庭、朋友关系紧张产生感情冲突,出现过激行为、损害检察队伍形象的行为或隐患。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六条 实施检察人员“八小时外”活动承诺制度。全体检察人员签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规范承诺书”(见附件),承诺遵守本办法,明确违诺应承担的责任。承诺书由检察人员签名后交检务督察部门存档。

第七条 建立检察人员“八小时外”活动情况明查暗访制度。检务督察部门通过集中督察、交叉督察等措施,采取明查暗访、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检察人员是否违反各项禁止性规定,重点是违反廉洁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规定等情况,进行督察和暗访。

第八条 建立检察人员“八小时外”活动情况社会监督制度。在本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平台,受理群众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活动情况的监督和投诉。配备网络舆情监督员,发现反映本院检察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线索,一律报院领导批转检务督察部门调查处理。每年度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老干部座谈会时,将听取和征求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情况的反映、意见和建议纳入座谈会内容。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九条 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活动监督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失责必究。

第十条 党组在检察人员“八小时外”活动监督中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活动监督办法;

(二)依纪依规对严重违反监督办法的行为进行追责;

(三)对党组成员和部门负责人执行本办法不力进行监督追责;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的职责:

(一)对分管部门负责人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监督;

(二)对分管部门检察人员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二)发现本部门人员存在“八小时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向上级领导及时报告;

(三)配合分管领导和检务督察部门做好本部门人员的谈心、走访、调查等工作,抓好本部门检察人员上述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 全体检察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落实检察人员“八小时外”活动监督办法,严格执行各项禁止性规定;

(二)配合组织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调查和核实。

 

第五章 问题处理

第十四条 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活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发现的,由检务督察部门先纠正再处理;事后反映的,根据院领导要求和授权,由检务督察部门对有关信息整理、分析、调查、核实,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检察人员进行函询,要求其限期说明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检务督察部门提出建议,由部门负责人商请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做好谈话记录;

(二)达不到党纪、检纪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检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通知其整改;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三)对苗头性问题、隐患性问题,由部门负责人逐级报告,党组研究化解防范措施;

(四)违纪违规的,由检务督察部门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上述监督、处理的结果作为检察人员晋升、奖惩的重要参考。检察人员在“八小时外”出现一般问题、不主动报告且经调查属实,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发生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检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六条 对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检察人员存在“八小时外”违纪违规行为,故意隐瞒袒护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从重追责。

第十七条 参与监督、走访、调查、督察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做好保密工作。对涉及案件及检察人员个人隐私等情况,不得违规泄露。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反映、举报检察人员“八小时外”存在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党组决定,由宣传部门配合检务督察部门通过适当途径适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经过调查核实不实的,由检务督察部门向检察长、党组、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在检察机关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公益岗人员、借调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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