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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6-12-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以下称两个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基本要求 

  1.充分认识重大意义。两个规定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的,同时适用两个规定 

  3.准确把握职责内容。检察机关遇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做好记录和报告;遇有检察人员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的,应当做好记录、报告、处置、通报和责任追究;遇有检察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做好通报、责任追究和结果反馈;遇有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移送过问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 

  4.严格落实记录、通报与责任追究制度。所有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所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行为,都应当记录并报告(告知)。属于违法干预、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要进行通报。违法干预、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造成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5.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办案规矩、纪律和法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 

  6.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和规定,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严禁借诉讼监督之名,过问、干预其他司法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民事、行政诉讼等司法办案活动。 

  7.强化责任担当。检察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坚持原则,公正司法,不徇私情,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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